真實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近期作成處分書,認定某手搖飲(茶飲)連鎖品牌之加盟業主(下稱被處分人),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本案源於民眾檢舉。公平會調查後確認,被處分人自113年1月起招募加盟,其流程為:先以加盟專線、官網及社群私訊招募,俟有意加盟者達一定人數即舉辦招商說明會,會中僅提供飲品試喝及「品牌簡報」口頭說明,且未提供紙本攜回;說明會後始提供「加盟意向書」並收取意向金,並約定若最終未簽訂正式合約,須支付意向金之一定比例作為作業處理費;其後始尋找店點、簽訂「加盟合約書」及「裝潢及採購合約書」,部分商品、原物料品項清單更遲至開店營運前始提供。
被處分人主要主張:收取意向金係為篩選有意加盟者而非藉此營利,實務上未曾沒收作業處理費,且於品牌負面新聞後主動全額退款;又其於調查前不知悉相關處理原則,故招商說明會僅以口頭說明各項費用,相關資訊亦已載於加盟合約書、裝潢及採購合約書等文件。公平會均不採納,認定處分合法。
關鍵判斷
一、收取具拘束力之意向金並約定不簽約即沒收,即構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加盟重要資訊之揭露義務於此階段即已發生
公平會援引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規定,認定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至於是否已進入「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應以該約定是否對有意加盟者之交易決定產生相當拘束為斷。
本案被處分人於簽訂正式合約前先收取意向金,並約定未簽約即沒收一定比例。公平會認為,對簽署意向書之有意加盟者而言,其認知為須簽署意向書、支付意向金,且退出將遭沒收部分款項,至於事後得否全額退還,決定權全繫於被處分人,而非有意加盟者得依約主張;故該收取及沒收約定已對交易決定產生相當拘束,即屬「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其通案意義在於:揭露義務之起算點並非正式加盟合約,凡先行收取具拘束力之意向金、訂金或保證金者,揭露義務於收款行為前即已成立。
二、加盟重要資訊須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紙本或電子媒介充分且完整提供;口述、嗣後或簽約後提供,均不足以解免義務
公平會指出,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如商品、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品牌規格等),均屬攸關有意加盟者評估投資成本及營業獲利之加盟重要資訊;除有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正當理由外,加盟業主應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
本案被處分人於招商說明會僅以口頭說明各項費用,公平會認為口述方式對處於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而言,難以獲悉充分且完整之交易資訊;其餘資訊雖載於加盟合約書、裝潢及採購合約書、設備清單及水電報價單,惟簽訂意向書前並不主動提供,部分商品、原物料品項及最低訂購數量更遲至開店營運前始透過訂貨系統提供,均不符「事前、書面或電子、充分完整」之要求。此見解表明,加盟業主不得以「已口頭說明」、「合約書中已載明」或「開店前會提供」為由,主張已盡揭露義務。
三、加盟業主利用資訊優勢未充分揭露即締約,且加盟招募屬繼續性交易,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公平會說明,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招募加盟過程中,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加盟業主若利用其資訊優勢未提供重要資訊即締約,係利用資訊不對稱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將減少競爭同業爭取加盟之機會。至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則應考量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以及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
本案被處分人自113年1月起持續與不特定交易相對人締約,屬重複性交易模式,招募家數已達相當數量,難認屬單一個別或非經常性交易,具影響多數受害人之效果;又有意加盟者投入之加盟費用及保證金無法轉換他用,加盟經營關係之締結復具排他性,一旦締約即排除競爭同業之締約機會,公平會因而認定其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其通案意義在於:加盟招募本質為繼續性交易,揭露程序之瑕疵將隨招募家數累積擴大,影響者非單一加盟者,而係招募期間之全體交易相對人。
策略方針
一、加盟資訊揭露之時點,應前移至收取任何具拘束力之意向金、訂金或保證金之前:本案最具實務指標意義之處,在於公平會明確將揭露義務之時點,自正式合約前移至「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加盟業主應全面檢視招募流程,凡在簽訂正式合約前即收取款項並設有沒收約定者,即應於收款前完成揭露。建議於招商說明會階段(甚至更早),即備妥完整之加盟重要資訊揭露文件交付有意加盟者,避免採「先收意向金、後補資訊」之流程設計而觸法。
二、應製作書面或電子之加盟重要資訊揭露文件,並保留交付與審閱之證明:本案明確指出口述不足以解免義務。加盟業主應將所有費用與限制事項彙整為單一書面(或電子)揭露文件,以紙本、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可留存之方式提供,並取得有意加盟者之簽收或回覆紀錄,以證明已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之合理期間內完成交付,作為日後備查之依據。
三、應依處分主文所列項目,建立加盟重要資訊揭露檢核清單:本案處分明確列舉應揭露之項目,涵蓋開始營運前及營運期間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裝潢工程水電、教育訓練、資訊處理、POS系統維護等各項費用,授權使用智慧財產權之名稱、範圍與限制,同一加盟體系之區域設置計畫,存續期間商品、原物料及資本設備之指定採購與品牌規格、最低訂購數量,裝潢工程之指定承攬施工者,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方式。加盟業主宜據此建立內部檢核清單,逐項確認均已於事前完整揭露。
四、加盟招募之違法風險具累積性,應於招募前完成法遵審查並諮詢專業律師:本案裁罰金額雖為20萬元,然公平會係以重複性交易模式及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作為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基礎,揭露瑕疵將隨招募家數而擴大其違法效果,並可能波及全體加盟者之信任與商譽。建議於正式啟動加盟招募前,先就招募流程、揭露文件及交付時點進行法遵審查,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將法遵成本前置,方能有效控管行政裁罰及後續營運之法律風險。
本文為一般性觀點,不就具體個案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涉及任何當事人之委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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