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真實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期作成處分書 ,認定某跨國企業台灣分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推廣電器商品,增加銷售商品品項,卻未依法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本案源於民眾檢舉,指稱該公司未依法報備即銷售商品。公平會調查後確認,被處分人於網站中刊載 7 項未完成境內報備之商品,臺灣傳銷商均可透過全球共用網站直接向馬來西亞總部訂購並領取獎金。
被處分人辯稱:(一)訂購流程係由傳銷商直接透過網站向總部完成,獎金亦由總部計算及發放,被處分人未介入;(二)被處分人僅配合「跨境宅配服務」及「訊息轉達」;(三)商品多屬電器,國內檢測耗時,並非刻意延誤報備。
然公平會以下列理由否定上開抗辯:(一)被處分人與集團同屬一法律主體,不得以「總部統籌」切割責任;(二)被處分人以其自行經營之 LINE 官方帳號推廣未報備商品,已逾越「單純宅配配合」之範疇;(三)臺灣傳銷商因推廣前揭商品而獲得獎金,確認該 7 項商品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之傳銷商品。
II
關鍵判斷
III
策略方針
(本文係整理公平會 114 年 3 月 27 日公處字第 114021 號處分書)
本文為一般性觀點,不就具體個案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涉及任何當事人之委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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